各区、县住建局,各开发区建设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以下简称“新绿标”)已于2019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原《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4)》(以下简称“旧绿标”)同时废止。为贯彻实施“新绿标”,推进我市绿色建筑健康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贯彻“新绿标”的自觉性 “新绿标”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基本理念,以构建新时代绿色建筑供给体系,提升绿色建筑质量层次为目标,重新构建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环境宜居五大评价指标体系,对保障绿色建筑质量、规范和引导我国绿色建筑健康发展、推动绿色建筑转型升级起到重要的作用。 各区县住建局,各开发区建设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学习宣传“新绿标”,贯彻落实“新绿标”,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 严格规定,做好新旧“绿标”的有序衔接 各区县住建局,各开发区建设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执行陕西省住建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陕建科发[2019]1011号)的通知》精神,把握新旧标准实施的时间节点和有关要求。2020年1月1日起,我市全面执行“新绿标”。其中,2019年7月31日以前委托设计合同(以项目签订时间为准)且于今年年底前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年内履行评价手续的绿色建筑项目,可执行“旧绿标” 。 对取得设计文件绿色建筑专项审查合格意见的项目、通过《陕西省绿色保障性住房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的保障房项目,可认定为“新绿标”的基本级;一至三星级绿色建筑应委托评价机构进行预评价;工业建筑以及校园、医院等项目,评审时暂执行原行业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三、规范引导,促进绿色建筑健康持续发展 各区县住建局,各开发区建设管理部门要结合绿色建筑的评价指标体系、性能要求、评价方式等方面的不同点,加强管理,规范引导。 本市区域内,下列建筑应当应用绿色建筑技术,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申报相应的等级: 1、新建建筑面积5万(含)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1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公共建筑,要达到一星级或以上等级。其中,主城区(含城六区、长安区)、各开发区的新建建筑面积20万(含)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2万(含)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要达到二星级或以上等级; 2、从项目投资渠道上,对于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要达到二星级或以上等级; 3、鼓励新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居住建筑和1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建筑达到基本级或以上等级。 对城(棚)改、保障房等民生工程或军民融合、涉密工程等特殊项目,参照陕建科函[2014]6号文件精神,在“容缺后补”的基础上,由申报单位写出书面申请并承诺按规定时限提交缺失资料,先行组织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技术评审;或由申报单位写出书面申请说明,按照相应的程序报批后,确认等级或评审事宜。 四、加强监管,确保绿色建筑指标落地实施 各区县住建局,各开发区建设管理部门要按照中省市有关事权下放的要求,切实落实项目属地管理原则,严格执行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相关标准规范,建立项目台账,做好辖区内建筑节能、绿色建筑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本市各评价机构要在项目初审环节上,注意把握项目的技术指标、节能措施等既要满足中省的政策性规定,还要符合本市的规定要求;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完善的评价程序,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价工作;要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要按照规定时限要求,提交公示内容;要加强请示报告制度,定期报送评审信息。各评价机构在组织绿色建筑评价,以及各区县住建局,各开发区建设管理部门在组织建筑节能分部工程专项审核、绿色建筑竣工项目中期核查时,对省市重点工程和二星级(含)以上的项目,要提前报告市住建局建筑节能管理部门,以做好政策和技术指导。 各绿色建筑申报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承诺,严格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施工、落实各项节能措施,对未履行承诺、降低设计标准的责任单位要予以曝光上“黑名单”,列入不良诚信记录,并向社会进行公示。 西咸新区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时,以本《通知》为准。各区县,各开发区,各有关单位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局建筑节能与科技处联系,我们将及时予以研判。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