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在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12月26日,记者从省应急管理厅获悉:从2020年2月起,我省将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覆盖生产经营单位全体从业人员。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包含投保单位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投保单位的保障范围应当覆盖全体从业人员并包含劳务派遣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发生的经济赔偿,不影响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
涉及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最低赔偿限额,原则上每人不得低于40万元,并根据本省城镇居民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行保险费率与投保单位的风险程度、安全管理和保障、安全诚信、事故记录等安全状况相挂钩,制定基准指导费率、差别费率、分级费率和浮动费率,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保险费率上下调整浮动比例控制在40%以内,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连续发生2起生产安全致人死亡事故,可以上浮至200%;连续3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费率下浮幅度可以超过40%,但最多不超过60%。
投保单位发生事故后,保险机构应当积极协助抢险救灾和事故处理等相关工作,及时启动预付赔款应急机制,及时核定损失、支付赔款。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向事故投保单位先行支付不低于估损金额50%的赔偿金,用于事故处理,维护社会稳定,在事故结案后10个工作日内全部赔付到位;同一投保单位的从业人员获取的保险金额应当实行统一标准,不得因用工方式、工作岗位等差别对待。
据悉,在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以保险为纽带,运用社会资源和经济手段,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增强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和赔偿能力,减轻政府财政负担,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行为。
在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同时,我省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自主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