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四部委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推进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要量力而行、控制数量、提高质量,防止盲目发展、一哄而上。要从严控制房地产开发,合理确定住宅用地比例,并结合所在市县商品住房库存消化周期确定供应时序。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推进特色小镇和小城镇建设过程中,出现了概念不清、定位不准、急于求成、盲目发展以及市场化不足等问题,有些地区甚至存在政府债务风险加剧和房地产化的苗头。为此,《意见》指出,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要坚持创新探索,创新工作思路、方法和机制,着力培育供给侧小镇经济,努力走出一条特色鲜明、产城融合、惠及群众的新路子,防止“新瓶装旧酒”“穿新鞋走老路”。
要坚持因地制宜,从各地区实际出发,遵循客观规律,实事求是、量力而行、控制数量、提高质量,体现区域差异性,提倡形态多样性,不搞区域平衡、产业平衡、数量要求和政绩考核,防止盲目发展、一哄而上。
要坚持产业建镇,立足各地区要素禀赋和比较优势,挖掘最有基础、最具潜力、最能成长的特色产业,做精做强主导特色产业,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特征的独特产业生态,防止千镇一面和房地产化。
根据《意见》,各地区要准确把握特色小镇内涵。准确理解特色小镇内涵特质,立足产业“特而强”、功能“聚而合”、形态“小而美”、机制“新而活”,推动创新性供给与个性化需求有效对接,打造创新创业发展平台和新型城镇化有效载体。不能把特色小镇当成筐、什么都往里装,不能盲目把产业园区、旅游景区、体育基地、美丽乡村、田园综合体以及行政建制镇戴上特色小镇“帽子”。各地区可结合产业空间布局优化和产城融合,循序渐进发展“市郊镇”“市中镇”“园中镇”“镇中镇”等不同类型特色小镇;依托大城市周边的重点镇培育发展卫星城,依托有特色资源的重点镇培育发展专业特色小城镇。
要注重打造鲜明特色。在推进特色小镇和小城镇建设过程中,各地区要立足区位条件、资源禀赋、产业积淀和地域特征,以特色产业为核心,兼顾特色文化、特色功能和特色建筑,找准特色、凸显特色、放大特色,防止内容重复、形态雷同、特色不鲜明和同质化竞争。聚焦高端产业和产业高端方向,着力发展优势主导特色产业,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创新供应链,吸引人才、技术、资金等高端要素集聚,打造特色产业集群。
要严控房地产化倾向,要综合考虑特色小镇和小城镇吸纳就业和常住人口规模,从严控制房地产开发,合理确定住宅用地比例,并结合所在市县商品住房库存消化周期确定供应时序。适度提高产业及商业用地比例,鼓励优先发展产业。科学论证企业创建特色小镇规划,对产业内容、盈利模式和后期运营方案进行重点把关,防范“假小镇真地产”项目。
按照要求,各地区要将特色小镇和小城镇建设作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平台以及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抓手,切实抓好组织实施。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强化主体责任意识,整合各方力量,及时规范纠偏,调整优化实施方案、创建数量和配套政策,加强统计监测。
四部委将共同推进特色小镇和小城镇建设工作,加强对各地区的监督检查评估。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已公布的两批403个全国特色小城镇等,开展定期测评,优胜劣汰。(来源:中国建设报)